三河市燕郊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燕 罚决〔2024〕001号 当事人:闫*伶,性别:女,籍贯: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一街村,身份证号:1310821952****0547。 根据燕郊镇综合执法队巡查发现,本机关对于2024年4月2日14时许,我单位综合执法队巡查发现:闫*伶在三河市燕郊镇一街村东南角自家院子里焚烧落叶、枯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4月2日14时许,我单位综合执法队巡查发现:闫*伶在三河市燕郊镇一街村东南角自家院子里焚烧落叶、枯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着火面积约为30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对于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2.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伍佰元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廊坊燕郊支行 户名: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0410 0014 2930 009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三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90044号 三河市燕郊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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